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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起底以房養老騙局:北京老人690萬房子被一千元賤賣
起底“房詐”:老人690萬的房子被一千元賣掉,還背上百萬債務

來源:南方都市報 采寫:南都記者 申鵬

一位老人陷入“房詐騙局”後,傢裡的東西都被強制清出來。

近日,多名老人向南都記者反映,他們在這兩年遭遇瞭以理財為名的“房詐”騙局。

據悉,多名社會人員向有房產的老人推薦“以房養老”的理財產品,建議老人將房子抵押後向貸款公司借款理財,並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委托書”,隨後多方配合,私自將老人名下的房產以低價賣掉獲利,甚至有價值690萬元的房產以1000元的價格賣掉,導致房產一夜之間悄悄被網簽。

對此,南都記者進行瞭調查。

以理財高收益引誘老人簽合同

居住在北京海淀區的吳女士,與父母住在知春裡的一套三居室。

2016年10月31日,母親出去遛彎,將手機留在傢裡,她無意中看到母親手機裡有這樣一條短信:“張姐,趕緊把房子的委托書給撤瞭,這樣他們就沒法賣你的房子瞭!”

看到這條短信,吳女士有點懵,她不知道母親到底簽訂瞭什麼“委托書”,趕緊讓母親回傢。

起初母親還不想說,後來才透露,約在2014年12月,吳女士的母親經朋友介紹認識男子廣某,他表示現在有一種新型的“以房養老”理財模式,具體做法是將名下房子抵押出去借款,然後用借到的錢再投入理財項目,月回報率可達10%,3個月後本息全部收回,再用本金贖回房產證。這一切,隻需要簽訂幾份簡單的協議就可以瞭。

吳女士的母親一聽如此高的回報率很心動,而且房子可以繼續住,隻是將房產證作抵押借錢給他,就能享受10%的利息回報,何樂不為?

在廣某的反復勸說下,吳女士的母親同意進行“投資”,隨後廣某向其推薦瞭另一名“委托代理人”邵某,稱其有深厚的“關系”,能找到抵押貸款,隻需要將手續交給這名代理人,等著收利息就行。而邵某也表示已找到同意借款的人,可以提供抵押貸款給她。

接著,代理人邵某與吳女士的母親一起到瞭北京某公證處,拿出厚厚的一疊文書,前後幾分鐘,就在所有文書上簽瞭名。簽訂過程中,邵某以“快要下班”為名,不讓老人看文書內容,並表示文書都是統一格式,已經審核過,隻需要簽字和按手印就行。

就這樣,所有文書都簽瞭吳女士母親的名字,而公證人員也沒有跟老人解釋簽的是什麼文件,就將房子抵押出去,借到瞭200萬元。

然而,這200萬隻在吳女士父親的賬戶上停留瞭不到半小時,吳女士的母親就在邵某的“指導”下,當場以借款的名義,將這200萬元中的191.2萬轉給瞭廣某,其餘的取出現金8.8萬元——8萬元據稱是手續費,8000元是給工作人員的“活台中產後護理推薦動費”。

直到所有文書合同都簽訂後,吳女士的母親仍然不清楚簽訂的具體內容,更不知道房屋的處置權已委托給廣某。

通過簽署協議成為房產台中月子中心“代理人”

合同簽訂以後,吳女士母親真的從廣某那裡收取到瞭每月2萬元的利息,而這些錢都打到瞭吳女士父親的賬上。

“我們傢條件不是很好,我哥沒有工作,傢裡最值錢的就是這套房,可能老人覺得這樣能給傢裡增加額外的收入,還有出於自尊心,就一直沒跟我們講這事,兒女都不知道。”吳女士對南都記者說。

每月2萬元的收益看似豐厚,房子也一直住著,相安無事。這讓吳女士的母親頗為滿意,以為找到瞭一條“生財之道”。

然而,這種“好事”持續瞭不到兩年。

2016年10月31日,吳女士無意中發現母親手機中的那條短信:“張姐,趕緊把房子的委托書給撤瞭,這樣他們就沒法賣你的房子瞭!”這是另一位也將房子抵押出去進行“理財”的老人發來的,她的房子已在房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掉瞭。

吳女士“極為震驚”,當時就要求母親把簽訂的文書及合同拿出來看,結果母親表示都被借款人嶽某拿走瞭,具體內容也不知道。

此後,吳女士與母親到房管局查詢獲悉,名下的房產已以1000元的總價被賣給瞭另一位不認識的人。而按照市場價,位於海淀區知春裡的這套房子,市場價當時超過690萬元。

借款協議。

南都記者拿到瞭簽訂的《借款協議》,上面寫著:“乙方(吳女士母親)因資金周轉,按國傢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利息,還款的擔保條件為‘房產擔保’,借款期限屆滿時乙方應在叁天內一次性償還上述款項,如果乙方到期不能夠償還,甲方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采取雙方約定的方式解決問題並處理擔保財產。”

而《還款協議書》約定,位於海淀區知春裡的這套房,作為“擔保財產”,如果未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償付借款,借款方有權依據法定程序實現上述擔保。

委托書。

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委托書》,上面寫明瞭房產地址,並註明“現我們夫婦年事已高,故委托崔某為我們夫婦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夫婦辦理房產有關事宜”,包括“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事宜,領取抵押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他項權利證,簽署與抵押登記事宜有關的各類合同、協議、契約及法律文件;代為辦理上述房產有償轉讓事宜,確定房屋購買人、確定房屋轉讓價格、辦理網上簽約手續、簽署房屋有償轉讓合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進行物業交接、領取售房款、代理接受詢問並簽署相關文件。”

690萬元的房子以1000元悄悄被賣

用房產做抵押後,吳女士的母親在上述《委托書》上簽瞭字,這相當於把房子的所有處置權都交給瞭中間人。隨後,中間人與廣某私下溝通,在吳女士的母親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6年10月將這套價值690萬元的房子以1000元的價格賣掉。

等吳女士帶著母親去房管局查詢時,網簽已台中坐月子中心費用經辦完,就差過戶這一道程序,而吳女士傢唯一的收獲就是1000元。

“當時我徹底懵瞭,很多人都還在問我是單價還是總價,我說是總價,說出來都沒人信。現在我母親根本不相信房子已經不是我們傢的瞭,但房子的確已經被網簽,難以想象。她70多歲的人瞭,說要出去掙錢還錢。”吳女士對南都記者說。

目前,吳女士的母親仍然在傢裡住著,但因為房子已完成網簽,而且借款是以“國傢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利息”,每個月光利息就4萬元,傢裡沒錢還款,房子隨時面臨著被過戶的境地。

南都記者聯系上瞭負責吳女士母親這宗借款行為的中介邵某,邵某表示,他隻是中介,每年接很多類似的單子。

他否認與廣某有利益關系,表示隻是認識。

“賣房子的事我根本不知道,誰賣的房子讓他找誰去,別的我根本不知道。他們都在公證處簽字瞭,他們能不知道麼?”邵某說。

而負責公證此事的公證員馮某對南都記者說,“我根本不認識廣某,我們也根本不知道‘以房養老’理財的事。”

至於公證的事情,馮某稱,“老人不可能不知道。”

超過30戶傢庭陷入此類騙局

吳女士母親的遭遇並非個案。

1990年代搬來北京居住的陳女士今年60多歲,她名下有一套兩居室,位於豐臺區東大街,其通過朋友認識瞭廣某,也被推薦加入“以房養老”理財。

“這個人看起來很老實,經常跟我們老人聊天說話,我兒女不在身邊,就輕信瞭廣某,然後他就跟我說現在流行‘以房養老’,把房子作抵押,貸款拿到現金再做投資,每個月會有穩定收益,還不影響居住。”陳女士對南都記者說。

隨後,陳女士也和廣某到瞭公證處,與借款人簽訂瞭類似協議,主要內容就是同意以房產作為抵押,借款130萬元加入“店網”理財產品,收益可達到10%。

“簽訂合同時去瞭公證處,剛到的時候並沒有和公證員見面,而是中間人與公證員私下交談瞭一會兒,後來才把我叫進去,說我們這是‘綠色通道’,速度很快。廣某說公證處馬上下班瞭,隻要簽個字就可以瞭,不斷催我簽字,還說公證處肯定會保護老年人利益,加上我眼睛也不太好,結果厚厚一台中產後護理之家推薦疊文書不到5分鐘就簽完瞭。”

簽完合同後,陳女士的房子處置權就這樣被廣某和中間人“全權代理”瞭,然後,他們也把陳女士的房子賣掉瞭。

2016年12月,陳女士和老伴兒住瞭十多年的房子,忽然被換瞭鎖,東西也被清出來瞭,一問才知道房子已經被悄悄賣掉,而且買方他們根本沒見過。無奈之下,他倆隻能搬到房山區一座偏僻的出租屋裡。因為氣憤,陳女士還犯過一次腦梗,冬天屋裡也沒有暖氣。

多位有類似遭遇的老人向南都記者表示,廣某向老人推銷的“以房養老”理財項目曾以多個面目出現,有時是“店網”項目,一種電商連鎖的經營模式,可以獲得高額回報,有時又是境外賭場項目,最大的特點就是“高收益”,甚至是“義烏小商品超市”等。

但這些全是子虛烏有,目的就是將老人的房子抵押出來,拿到處置權。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公益律師武婕表示,目前北京地區因廣某案立案的受害者超過30戶,年齡在65到80多歲之間,每戶的平均財產損失超過200萬,總價值超過6000萬元。

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詐騙,廣某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不過,已經賣掉的房子因為存在具有法律意義的買賣合同,很難要回來瞭。

利用老人法律意識缺失獲取房產處置權

憑借幾份簽瞭字的文件,就能在房主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賣掉,聽起來有點“天方夜譚”,但房子的確就這麼失去瞭。

“按照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借款合同》和《委托書》最為關鍵,相當於又借瞭款,又把房屋處置權交瞭出去,房子是可以被賣掉的。”武婕說。

武婕說,但是《借款合同》和《委托書》實質上沒有關系,這兩者是分別獨立存在的法律關系,借款合同隻是表明老人向債權人借瞭款,《委托書》則是另一種委托關系。有瞭這份《委托書》,不管老人在不在場以及是否同意,受托人都可以把房子賣掉。

一位曾長期跟進此類案件的律師向南都記者透露,很多老人傢裡最值錢的資產就是一套房,如果子女不在身邊或者關系不好,別有用心的人就會看準需求,刻意取得老人的信任。

事實上,上文中提到的廣某給老人的印象很不錯,有禮貌,經常做公益,還常年給一個殘疾老人提供生活費。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廣某經常在賭博網站上賭錢,被捕時名下的存款不到一萬元,而他在賭博帳號上最多時一天能輸掉300多萬。

公證環節被刻台中月子中心比較意“引導”

南都記者調查發現,多位老人在被“奪走”房產處置權的過程中,幾乎都在公證環節被有意隱瞞,不讓老人看合同內容。

《公證法》中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老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覺得公證處能有什麼問題?這些人就利用瞭老人的這種信任,沒仔細看合同內容,把房子委托給瞭一位非親非故的陌生人,導致失去房產。”武婕分析道。

南都記者瞭解到,這類針對老年人房產的騙局,早在2009年就時有發生,“套路”意味明顯:通過“高收益”理財項目吸引老人關註,沒錢就抵押房產借錢,利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機,誘導老人簽訂《委托書》,然後再伺機將房子賣掉獲益。

“公證環節應該是在老人完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但這類案子裡,老人雖然在委托書上簽瞭字,但他們真的完全明白這些文書背後的意義瞭麼?他們如果真正知道簽字的後果,他們還會放心地簽下自己的名字麼?”一位法律人士質問。

(文中陳女士、吳女士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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