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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47條之1,小農在邁向企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只要未登記為公司前,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所得,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5年止,但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說,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自己的農場從個體戶到產銷班,隨後引入機器設備、聘請員工,過去不用繳稅,現在卻被國稅靜電抽油煙機局認定具有公司行為,不但要課稅,而且還要開罰。
她說,小農在邁向企業化經營的過程中,必定會經過這段期間,在未登記為公司前,所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包括水果、牛奶、雞蛋等,在這次修法後都將可以免稅;但是屬於加工品的部分,包括果醬、果汁等,則還是要課稅。
林岱樺表示,部分陳情人在了解成立公司後,如果購買機械也可以抵稅,願意成立公司來經營,但在成立公司前靜電排油煙機所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將還是可以免稅。
提案中指出,就已經成立公營業用抽油煙機司方式經營農產者,考量其企業化經營、集資能力以及經營者的財產風險已有差別,所以排除於租稅優惠範圍之外。
所謂的「初級農產品」由農委會會同財政部定之,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的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農委會定之。1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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